食品包裝新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新規定: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9日開始實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1、哪些食品需符合此新法規
(1)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盤、碗及碟 6 類產品。 
(2)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食品包裝。 
(3)一次使用之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包括杯、碗、盤、碟及餐盒 5 類產品。 
其餘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則應依經濟部商品標示法標示。 

2、如何標示在食品包裝上 
(1)
可選擇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未限於本體上標示。 
(2)惟如屬供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產品,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3)材質標示應以中文化學名稱及通用符號為原則。
(4)
淨重、容量或數量三者擇一標示即可。 
(5)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2 mm)或不得小於電腦字體 7 號字。 
(6)除耐熱溫度可選擇各材質個別標示或以耐熱溫度最低者為基準標示外,個別材質名稱均應分別標示。 

3、國內負責廠商之定義 
國內負責廠商未限於製造商,舉凡進口商、經銷商、通路商等可對其所涉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負責之國內業者,均可作為該標示事項所指稱之「國內負責廠商」。
 

 

資料來源: 我的e政府 http://focus.www.gov.tw/